地上權設定
故所謂地上權設定登記,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,辦理完成登記之土地
因當事人訂立(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築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
地之權)地上權設定契約,致限制所有權能之行使,應由申請人於權利變更之日
起一個月內,像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,並將其約定以書面為之至該管地政機關
辦理設權登記始生效力。
法定地上權
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「法定地上權」關係,是指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,僅以地
上建築、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,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,造成土地和建物
的所有權人不同人的時候,法律規定使建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享有地上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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