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 | 內容 |
課稅範圍
(含日出條款) | ◎出售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
◎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 -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
-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(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,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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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稅基 |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|
課稅稅率 | 境內居住者 | - 持有1年以內:45%、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:35%、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:20%、持有超過10年:15%
-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、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,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、土地: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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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境內居住者 | - 持有1年以內:45%
- 持有超過1年:3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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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| 減免 | -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;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
- 按前開課稅稅基(即課稅所得)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;超過4百萬元部分,按10%稅率課徵
- 6年內以1次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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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退稅 | - 換大屋:全額退稅(與現制同)
- 換小屋:比例退稅
-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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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,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|
課稅方式 | 分離課稅,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|
稅收用途 |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