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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共有

數人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,為共有人的情形.也就是說,每個共同共有人有其應有部分(持份),對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,也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 p.s.「共同共有」就是上面提到的,法律上又稱分別共有!
公同共有

依法律規定或契約,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,基於其公同關係,而共有一物者,為公同共有人.同條第二項規定,各通同共有人之權利,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.簡單說,在公同共有關係下,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.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,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(例如: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)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,除此之外,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,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
何謂「公同共有」 ,「共同共有」差異?

1.形成原因:「共同共有」基於對於一物共有所有權;「公同共有」則是依法律規定或契
 約約定而來。
2.應有部分:
「共同共有」有;「公同共有」沒有。
3.共有人權利:共同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,對共有物全部的處分則需得全體同
意; 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,故對共有物的處分需得全體的同意。
4.共有物分割:共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;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,原則至於數
人共有,如何持分? 由上可知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,故無此問題. 而在共同共有人,原則上是依當事人間應有部分去分,如果應有部分不明,法律推定為均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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